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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小編談時事:在展覽時因為業務話術而訂立的買賣契約,有沒有七天審閱期?】

🔎何先生在傢俱展時因為業務員推銷產品而倉促簽約並給付訂金,但事後認真思考後認為商品與需求不符,因而想要解除契約並請店家返還訂金,卻遭店家拒絕,法院怎麼說?
                      
📌在展覽中締結的契約,屬於訪問買賣
                            
🔎什麼是訪問買賣?
有別於一般在固定門市或店家進行銷售的型態,訪問買賣是指業者未經邀約,在消費者的住處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成立的交易,在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因為欠缺事前準備的心理,很容易未經深思熟慮即逕與業者締約,所以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判決中也提到,現在業者多透過展覽、贈送或以活動之方式,取得和消費者接觸的機會,屬於誘導邀約,但因為消費者在這種誘導邀約下,其實和訪問買賣一樣,缺乏事前準備,也容易因業者話術即成立契約,所以屬於訪問買賣。
                       
📌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天內,解除契約。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可以不具理由在成立交易後七天內解除契約,小編建議大家以書面方式向業者表達解除契約的意思,以防日後如果真的產生爭議,才有書面資料可以提出。
                           
本則新聞中的何先生,在傢俱展買傢俱時因為業者以該專案是限時、限量等話術,使得何先生衝動消費,屬於訪問買賣。而何先生又有於七天內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向業者表達解除契約的意思,所以法院認為雙方已解除契約,業者須返還何先生已經支付的訂金。
                   
🙋🏻‍♀小編小提醒:存證信函其實沒有法律效力,但在訴訟過程中常會以存證信函來證明自己確實有通知過對方存證信函上記載的事項,如果在提起訴訟之前想要以書面方式表達自己的主張或權利,不妨考慮用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對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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