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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小編談時事:有妨害公務的行為可是法官判無罪?】

🔸警察依法有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的任務。警察也可依法執行各項職權,比如協助偵察犯罪、執行逮捕等,但警察必須先有相當理由認為該人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後才可以行使職權,而且要遵守比例原則,不可以逾越必要程度,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為之。
           
🔹這個案件中,法院審理後發現該名楊姓男子是因為騎機車時沒有戴安全帽才被警方攔查,而楊姓男子除了未戴安全帽外,身上沒有酒氣也沒有其他犯罪嫌疑。既然楊姓男子沒有犯罪嫌疑,警察就不可以無緣無故對他查證身分,更不能動用強制力把他帶到警察局去查證身分。
          
🔹再者,法院勘驗警方的密錄器後發現,楊姓男子和警方表示要上樓拿身分證件,卻遭警方反對並以身體擋住他的去路後,楊姓男子的情緒才逐漸高漲,直到警方把手搭上楊姓男子的左肩及手部,楊姓男子才開始有劇烈的肢體反抗。法院認為人民本來就有權利拒絕公權力的非法或逾權行使,不能單單因為楊姓男子有敵意反應,就逕自推論楊姓男子會有危害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
            
🔹除此之外,在場的員警於審理時都曾表示原本就沒有要對楊姓男子開罰單的意思,只是要確認楊姓男子是否有酒駕或遭通緝。法院認為員警主觀上既然不是為了要對楊姓男子餞行裁處程序,那就會失去確認楊姓男子身分的正當性及必要性,所以最終認為警方非合法執行職務,當然就不能以妨害公務或侮辱公務員罪對楊姓男子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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