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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詐欺損害賠償】台北律師推薦|板橋律師事務所|板橋刑事律師|板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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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收到刑事不起訴處分,仍有機會透過民事訴訟拿回損失的金錢】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因加入了詐騙投資群組,導致被詐騙集團騙了不少錢,而當事人向警方報案後,在檢警單位的調查下,終於抓到了收款帳戶的所有人,而當事人也藉此機會,以收款帳戶所有人為被告(下稱被告),向對方提起刑事詐欺之告訴。

經過了檢方的偵查,確認了該被告也是受詐騙集團之誘騙而提供自己之帳戶予詐騙集團,因而認定被告不具備幫助詐欺之故意,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然而被告雖然獲得了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但因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獨立判斷,法條、構成要件均不相同兩者彼此間並不相互拘束,因此民事案件在被告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後,仍應依法獨立審理。

嗣民事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認被告雖非詐騙集團的幫助犯,但被告將自身帳戶交予陌生人的行為,此舉已助長詐騙集團行動,進而造成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此行為應屬有過失,為過失論處,應與詐騙集團對當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最終民事法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當事人當時匯入被告帳戶內的金額,至此本案結束。

📌案件分析

👉民法第184條 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5條  :「1.自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2.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本件法院判決:
                 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民事訴訟之裁判時,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

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諸近年來詐欺集團經常利用取得他人存款帳戶,以隱匿其財產犯罪之不法行徑,類此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之案件,亦經坊間書報雜誌、影音媒體多所報導而為民眾所周知之情事,此乃一般生活所應有之認識,且金融機構更多在營業據點或自動櫃員機張貼莫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以免觸法之警語。

而又帳戶資料涉及個人財產,具高度隱私性,縱使例外提供他人使用,亦以供所營或有持股之公司行號財務規劃使用,或親屬間理財使用為常態,若無特殊親誼,又無任何合理之往來緣由,任意將自己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極易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從事詐財之工具,亦應係一般人日常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且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中已自陳其於交付系爭帳戶前,即已察覺不對勁、心生質疑且覺得該投資平台有問題…..等語明確,被告已察覺此等與常情不符之情形,自非不能預見。

是以,被告主觀上顯已認識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卻自信確定其不會發生,仍貿然將之提供,並協助將臟款提領後交付不詳上手,顯然欠缺謹慎理性之人應有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縱不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亦屬有認識過失。

綜上,被告交付系爭帳戶資訊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進出金錢,並協助提領臟款、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騙行為,應有過失,堪認被告為過失不法之侵權行為。而原告因受詐欺集團成員詐術致受財產上損害,該損害係因被告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成員所致,其間之因果關係具有共同關聯性,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幫助人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被告自應與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全部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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