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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當事人之先生長期於外地工作,所以結婚前先生曾說要給當事人一份保障,便陸續匯款新台幣100多萬元至當事人的帳戶,並教導當事人如何操作股票。不料二人因故離婚後,先生卻主張當初匯款100多萬元是借名登記在
當事人平時在北部工作,並將南部老家的地出租給里長介紹的被告種植野蓮。 然發現竟是違法盜採。被告將土地上之砂石變賣後,再供人傾倒廢棄土回填土地遭挖掘之坑洞,最後注水偽裝成種植野蓮之假象獲取暴利。
當事人與哥哥之間素來不睦,並在母親過世後有財產糾紛,當事人時常傳送訊息要求哥哥返還侵占之財產,不料哥哥卻對當事人提起偽造文書、恐嚇、違反保護令等刑事告訴。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小花(化名)之外婆,小花的爸爸媽媽在小花年幼時便離婚,並約定由媽媽單獨行使小花之親權。 然小花媽媽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外婆向法院聲請停止監護人的親權並改定。
當事人與太太結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雙方後來經由法院調解離婚,所以法院以提起離婚訴訟之日做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而訴訟期間經過法院函詢金融機構之後,計算出雙
當事人曾與妻子發生口角而遭妻子聲請通常保護令在案,雖該案係因妻子不斷挑釁、刺激當事人,而使當事人一時衝動與妻子發生肢體衝突,事發後當事人亦後悔萬分,並修身養性,期許自己不再受情緒影響理智。
當事人因經歷親人驟逝、遺產分配不均、病痛纏身等因素,故而罹患憂鬱症並有輕生念頭,便於網路上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十字弓各一把,然當事人購買後又打消輕生念頭,便將手槍與十字弓隨意放置於家中牆角,後遭
【雙方和解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
當事人搭乘公車,甫一上車司機即急踩油門,使當事人重心不穩跌倒而受有第二、三腰椎壓迫性骨折、腦震盪之傷勢,司機亦坦承有駕駛疏失而願意與當事人和解、賠償損失。
當事人出租房屋給被告,當約定租約到期時,被告卻拒不搬遷,當事人以存證信函催促被告返還房屋,被告仍置之不理,當事人不得已僅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甫成年之男子於社群軟體認識一名未成年之女子,兩人相談甚歡,時常互相分享生活點滴,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交往期間以視訊方式進行裸聊(裸露身體聊天),但男子卻在裸聊過程中,於女子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
當事人於婚內期間借錢給妻子,不料於婚後一年陸續發現妻子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雙方兩願離婚。而當事人多次向前妻要求還款,卻遭前妻置之不理,當事人憤而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前妻返還借款並一併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