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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需要尊重,也受到法律的保護, 病患情緒失控,推人、摔東西。 傷害
【契約雙方負有協力的義務】
當事人平時在北部工作,並將南部老家的地出租給里長介紹的被告種植野蓮。 然發現竟是違法盜採。被告將土地上之砂石變賣後,再供人傾倒廢棄土回填土地遭挖掘之坑洞,最後注水偽裝成種植野蓮之假象獲取暴利。
當事人搭乘公車,甫一上車司機即急踩油門,使當事人重心不穩跌倒而受有第二、三腰椎壓迫性骨折、腦震盪之傷勢,司機亦坦承有駕駛疏失而願意與當事人和解、賠償損失。
當事人的配偶以自己為要保人、當事人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而後當事人因疾病住院,保險事故發生,當事人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人壽保險公司卻質疑當事人投保當下隱匿病況,
當事人年事已高且長期深受疾病所苦,醫生建議進行手術治療,但是需要全身麻醉,且手術過程有機率出現嚴重併發症,當事人唯恐手術過程發生意外,便預先將財產平分三份交由三位成年子女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