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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其A國人丈夫於十幾年前在臺灣和A國登記結婚,然在七八年前,當事人的丈夫不知為何突然離開了臺灣,並不再與當事人聯絡,使當事人完全找不到其丈夫。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小花(化名)之外婆,小花的爸爸媽媽在小花年幼時便離婚,並約定由媽媽單獨行使小花之親權。 然小花媽媽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外婆向法院聲請停止監護人的親權並改定。
當事人曾與妻子發生口角而遭妻子聲請通常保護令在案,雖該案係因妻子不斷挑釁、刺激當事人,而使當事人一時衝動與妻子發生肢體衝突,事發後當事人亦後悔萬分,並修身養性,期許自己不再受情緒影響理智。
當事人於婚內期間借錢給妻子,不料於婚後一年陸續發現妻子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雙方兩願離婚。而當事人多次向前妻要求還款,卻遭前妻置之不理,當事人憤而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前妻返還借款並一併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