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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小花(化名)之外婆,小花的爸爸媽媽在小花年幼時便離婚,並約定由媽媽單獨行使小花之親權。 然小花媽媽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外婆向法院聲請停止監護人的親權並改定。
當事人於婚內期間借錢給妻子,不料於婚後一年陸續發現妻子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雙方兩願離婚。而當事人多次向前妻要求還款,卻遭前妻置之不理,當事人憤而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前妻返還借款並一併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被繼承人婚後無工作、長年擔任家管,被繼承人之配偶為體恤被繼承人持家之辛勞,及為了給予被繼承人保障,並將婚後雙方共同購買之房產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渠料被繼承人晚年時,名下不動產遭孫子當作擔保品向銀行借貸
當事人之父親於當事人年幼時即時常夜不歸宿、賭博酗酒,更因欠債而使家中房屋遭法拍,雖父親曾負擔過家中支出,但卻未曾陪伴當事人成長。直至當事人國中時期父母離異,高中時期父親便再取一位太太並從此與當事人斷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