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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早年家裡有一間房子,房子是當事人與弟弟共有。但因弟弟年輕時欠下高額債務,當事人顧念兄弟之情,所以幫忙弟弟還清債務;而弟弟也因感念當事人的幫助,所以將自己房子所有權的部分給了哥哥
當事人出租房屋給被告,當約定租約到期時,被告卻拒不搬遷,當事人以存證信函催促被告返還房屋,被告仍置之不理,當事人不得已僅得提起遷讓房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