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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平時在北部工作,並將南部老家的地出租給里長介紹的被告種植野蓮。 然發現竟是違法盜採。被告將土地上之砂石變賣後,再供人傾倒廢棄土回填土地遭挖掘之坑洞,最後注水偽裝成種植野蓮之假象獲取暴利。
當事人因經歷親人驟逝、遺產分配不均、病痛纏身等因素,故而罹患憂鬱症並有輕生念頭,便於網路上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十字弓各一把,然當事人購買後又打消輕生念頭,便將手槍與十字弓隨意放置於家中牆角,後遭
被繼承人婚後無工作、長年擔任家管,被繼承人之配偶為體恤被繼承人持家之辛勞,及為了給予被繼承人保障,並將婚後雙方共同購買之房產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渠料被繼承人晚年時,名下不動產遭孫子當作擔保品向銀行借貸
告訴人學生時期曾請朋友幫忙拍攝一系列裸身藝術照,並公開放置於網路讓不特定人閱覽,當事人也曾看過該系列藝術照,並因喜歡照片構圖與藝術風格,便另行儲存於電腦中。
當事人之父親於當事人年幼時即時常夜不歸宿、賭博酗酒,更因欠債而使家中房屋遭法拍,雖父親曾負擔過家中支出,但卻未曾陪伴當事人成長。直至當事人國中時期父母離異,高中時期父親便再取一位太太並從此與當事人斷絕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