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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年事已高,偶然使用社群網路時方會一時思慮不周而誤入歧途,將帳戶提供當人頭帳戶。 因年紀已逾70歲,也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完畢予被害人、被害人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原諒被告等事由,給與被告從輕量刑、宣告緩刑之機會。
原告聽信網路投資,投入資金得以購買虛擬貨幣並獲取投資之報酬,然卻遭詐騙,故轉向相當因果關係人頭帳戶請求賠償。
被告因有自白,又犯後態度良好,而減輕刑責。
上訴人因遭網路投資詐騙,故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最後獲得逾新臺幣50萬元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