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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於民國95年間登記結婚,婚後因生活細節而有摩擦,故感情日趨冷淡,又被告情緒控管不佳,曾對子女實施言語,肢體暴力等,故向法院提起此訴訟。
夫妻因長期雙方不睦無法持續婚姻,故提離婚訴訟一事,與子女會面交往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因相對人有家暴之行為,故請求離婚及兩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及負擔,並請求變更母姓。
委託人因婚後生活常有摩擦,然長期感情不睦,而轉向工作中異性親密往來等,故委託人難以容忍請求離婚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兩造同意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個扶養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