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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為返還遺產要求被告應返還647萬1,234元予被繼承人全體,及分割遺產。 經調解委託人可取得186萬及分別共有不動產等。
原告就借名登記之事並未舉證自圓其說,且早期系爭 之地登記於42年間,已相距甚遠,實無從徒憑此推認原告所主張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故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