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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小編談時事:散布不實事實,可能涉犯誹謗罪!】
公然侮辱
和
誹謗罪
一樣都是妨害他人名譽,有些人會分不清楚公然侮辱和誹謗罪的差別是什麼?小編先來做個簡單的比較。
🔎公然侮辱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各是什麼呢?
📌公然侮辱=對特定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辱、貶損個人人格的謾罵
📌誹謗=對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散布於眾的意圖+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白話一點就是:公然侮辱是指行為人公開對他人「抽象」謾罵、使人難堪,無關乎事實真假與否,比較像是一種意見表達;而誹謗則是基於要讓很多人知悉的心態,而去指摘或傳述足以詆毀他人名譽的「
具體事實
」,這樣的事實陳述就會有真實與否的問題,因為行為人如果可以證明他傳述的事實是真的,就可能不會構成誹謗罪,但有一點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即便可以證明該事實存在,仍會構成誹謗罪喔!
舉例來說
👉🏻涉犯
公然侮辱罪
的甲可能會在大庭廣眾或是網路上公開的評論A小姐是「肖查某」、「垃圾」、「廢物」等使用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的用語謾罵A小姐。
👉🏻涉犯
誹謗罪
的乙可能會到處跟朋友說、在人來人往的大街上大聲嚷嚷或是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指摘A小姐有「詐騙好朋友財產」、「欠錢不還」、「破壞別人家庭」等以散布不實的具體事實來毀損A小姐名譽。
回到這則新聞中,因為林姓員工利用社群軟體公開該名顧客在Facebook上的留言,且林姓員工擷取的部分包含了顧客的Facebook帳號及顧客本人的照片,並標註「一樣不想碼這種奧客」、「幹」、「草擊敗沒講話也中槍三小」等文字,讓使用該社群軟體閱覽的 #不特定大眾 或 #特定多數人,在林姓員工公開的內容中可以 #知悉 並 #得特定 林姓員工指述的對象是誰,也可以對於林姓員工指摘的具體事實有所認識,更有可能因此對該名顧客產生個人人格及名譽上的負面評價,而足以毀損該名顧客的名聲,所以法院認定林姓員工的行為犯誹謗罪。
🙋🏻♀小編補充一點,有實務見解認為雖然行為人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為真,但只要行為人提出的證據資料 #足以使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相信是真的,就可能無法論以誹謗罪,除此之外提告的一方也要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行為人在發表言論時其實明明知道那不是事實,或是過於輕率疏忽而未去探究到底是不是真的,才比較有機會以誹謗罪相繩。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89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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