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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小編談時事:被移車移到身心障礙停車位卻被開罰好冤枉,怎麼辦?】
🔎先來告訴大家當你對交通違規通知單不服時,該怎麼處理呢?
👉🏻收到違規通知單後,如果對違規的事實認定有意見,應該在30日內向處罰機關申訴(就是讓你陳述意見的意思~),處罰機關會開立裁決書,對裁決結果仍不服的話,可以在裁決書送達後提起行政訴訟。
🙋🏻♀️小編小提醒:如果要提起的是撤銷訴訟,依法有30日的不變期間喔,記得要在時效內提起訴訟!
📌回到這則新聞~
車主主張他出國前是把機車停在一般停車格內,沒想到在他出國期間被移到身心障礙專用的停車位,但卻因此被開罰,車主不服裁決書的結果,遂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過程中車主提出他的入出境資料,對比被開罰的日期,顯示罰單確實都是在車主出國期間開立的,並主張他的機車是被其他駕駛人挪動才會停放到身心障礙停車格。根據現場照片,車主原先停放的停車格旁邊就是身心障礙專用的停車位,又是輕型機車,極容易被搬動,法官因而認為車主說法尚非虛妄,而車主對其機車雖然就有照看責任,但本件是因為他人搬動而異位,也難認車主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而在法律上,行政處分是受有效推定而不受合法推定,所以當處分的相對人(通常是指人民)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時,要由作出處分的機關就該處分有符合法定要件負舉證責任。在本件中,因為處罰機關沒有提出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是車主做出的違規行為,所以法院認為不能單以車主的機車停放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的照片,就逕認為是車主所為,最終判決車主勝訴,撤銷原處分。
🙋🏻♀️小編小提醒:如果發生違規停車但同時被警察開單+民眾檢舉,而兩張罰單記載的時間是在2小時內開立的,根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可以提出證明到監理所申訴,撤銷其中一張罰單唷!
參考新聞: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4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