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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法律事務所專欄】「釣魚偵查」 和「陷害教唆 」有甚麼不同?
#釣魚偵查 和 #陷害教唆 有甚麼不同❓
🔹#釣魚 屬於偵查犯罪之技巧,且於保障人權及維護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其必要性,故取得的證據資料,若不違背正當法定程序,原則上有證據能力。
🔹「陷害教唆」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並實施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
其手段難謂正當,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侵害人權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因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應該不承認有證據能力。
▶所以兩者的差異在於,是否原本就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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