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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小編談時事:公眾人物沒隱私嗎?】
🔎公眾人物除了是鎂光燈的焦點外,也很容易成為狗仔的跟拍對象,那狗仔到底可以拍到什麼程度才不會侵害到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呢?
🔸隱私權保障的是
合理隱私期待的概念
,須符合
主觀
與
客觀
的要件。
主觀上,只要受侵害者展現了該資訊具有不欲他人知悉的隱私期待;客觀上,依社會一般通念而言,隱私期待係合理的,則這樣的隱私權利益就值得保護。
🙋🏻♀比如你在家裡換衣服、睡覺或是你在百貨公司的洗手間上廁所,當你在做這些具有隱密性的行為時,應該不會有人希望自己在家更衣、睡覺甚至是上廁所的畫面被公開吧!而客觀上,自己家裡或是洗手間等地方也屬於具有隱密性的場所。當你主觀上不想被公開,客觀上在隱密性場所進行隱密性活動,就是每個人對於隱私的合理期待。
🔸另外,憲法保障隱私權的同時也保障
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是為了維持社會開放性及民主程序的運作,人民可以透過新聞獲得資訊來監督公共事務,所以新聞報導的內容須為
公共事務
或
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
🔹可是壹週刊拍攝的畫面是志玲姊姊家中,就像小編前面說的,住家算是一個人的私領域空間,不管你是不是公眾人物,住家就是私人空間,雖然壹週刊一直強調志玲姊姊的婚姻狀況是大眾關注的焦點,可是
公眾人物的婚姻狀況不能算是公共事務
,而且也不能為了滿足社會大眾的好奇心,就侵犯志玲姊姊的私領域空間啊。
🔹法院也指出,志玲姊姊住在大片山坡空地上坡方向的最高樓層,如果站在志玲姊姊家外面,無法單憑肉眼就看到志玲姊姊在家裡的生活情形,狗仔是利用高科技的攝影器材才得以
窺探
、
竊錄
志玲姊姊的私人活動。針對這部分週刊雖然一直強調是因為志玲姊姊沒有把窗簾完全拉上,所以志玲姊姊在窗簾空隙部分的活動不具有隱私的合理期待,不過週刊的主張在判決中遭法院打臉,法院認為任何人居住在屋內,都有開啟門窗或窗簾讓陽光照入屋內保持明亮或通風的需求,不能因為志玲姊姊站在窗簾的空隙就竊錄她的一舉一動。🙅🏻♀
現在的新聞傳播方式即時又迅速,可是內容如果稍有偏差,對於被報導者也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媒體們在跟拍、取材時須注意避免侵害他人隱私。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75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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