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誠法律事務所
最新消息
關於義誠
專業團隊
服務項目
公益參與
聯絡我們
Facebook
次選單
NEWS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成功案例
法律專欄
民事
刑事
行政
家事
勞資
消債
NEWS
最新消息
法律專欄
NEWS
最新消息
2019.10.07
【小編談時事:不滿意婚紗照成品憤而提告,法官怎麼說?】
🔎民眾開開心心去拍婚紗照,沒想到成品出來卻讓他們大失所望,後續重拍的問題和費用又無法和業者取得共識,民眾憤而提告,除了要求
全額退費
外還要求業者賠償民眾另找其他業者拍攝所產生的費用以及
精神慰撫金
,但最終法院判決業者須給付民眾新臺幣七千元,這是為什麼呢?
🔹無法證明業者的工作內容有瑕疵。
1.法院認為民眾和業者間是成立
承攬契約關係
。
承攬關係中當承攬人的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在期限內修補,如果承攬人沒有在期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該瑕疵沒辦法修補的話,定作人可以要求減少給付報酬。
2.民眾在開庭時表示自己有看過全部的照片,所以法院認為業者已經完成拍攝工作,也提供給民眾了,但對於照片美醜的判斷往往因人而異,很難完全用客觀的標準衡量,就算民眾把婚紗照分享到網路上,網友們也紛紛留言表示無法接受,但仍屬於主觀上的評價。且業者也依民眾要求修改數次,只是修改的結果未達民眾的標準,不能以此認定業者提供的工作內容有瑕疵。
3.因為民眾沒有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該組婚紗照未達通常觀念下應有的水準,也未能證明業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於雙方約定的品質,且色調問題並非完全沒辦法修補,可是民眾拒絕挑選照片,以致業者無法完成後續承攬工作,應屬不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民眾主張
精神慰撫金
之請求
無理由
。
1.業者雖然表示有先取得同意才上傳到Facebook,可是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也不能單就民眾事後沒有立刻要求撤下照片即推論民眾同意業者在網路上公開民眾的婚紗照,所以法院還是認為業者的行為有侵害民眾的
肖像權
。
2.但兼衡民眾自己也把婚紗照po到網路上供不特定網友瀏覽,法院因而認為將婚紗照公開在網路上的行為,對民眾來說應不致侵害其肖像權而受有人格貶損或受有精神上損害,所以民眾向業者請求賠償的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
🔹最終法院認為業者
尚未完成全部的承攬工作內容
,依雙方當時預約單約定內容「拍照付款金額為7,000元」來說,因業者確實有完成拍攝部分,只是就後續的挑選照片、製作成相本等承攬工作還沒完成,所以民眾主張
全額退費
的要求
無理由
,針對業者已經完成的部分仍要給予報酬。又民眾請求的精神慰撫金經法院認定為無理由,所以業者應給付民眾7,000元(即承攬契約的總金額14,000扣除拍攝費用的7,000元)。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3795304
回列表頁
購物車
0
會員登入
購物須知
Facebook
法律諮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