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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法律事務所專欄】-裁判離婚案例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有一對夫妻育有兩名子女,因孩子患有血小板無力症及過動症狀,需更多耐心與愛心教育,惟原告(孩子的母親)稱孩子的父親經常以藤條對孩子施暴,動輒鞭打1 、2 百下,造成未成年子女身體多處嚴重瘀傷,更甚以指揮棒鞭打直到指揮棒斷裂;又因被告(孩子的父親)時而需至外地出差,故於家中四處裝設監視器,使妻小日常生活起居遭其遠端監看及語音糾正,毫無個人隱私且備感壓力,讓住家失去應有溫暖、放鬆功能。
被告則辯稱原告的放任式教育已造成孩子品格、學業上的偏差,並無盡母親應有教育之責。
夫妻相處上,雙方已無同房、家中開銷也都由原告獨自負擔,因此原告認為夫妻感情緣份已盡,顧向法院訴請離婚。
📌本案爭點是什麼?
什麼情況下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法院會准許?
🔎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1. 協議離婚: 又稱兩願離婚。係指雙方達成共識,由兩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
簽名,並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裁判離婚:
(1)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事由: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院如何認定原告訴請離婚得准許?
1. 勘驗孩子的驗傷證明,得知父親體罰已超過合理管教範圍。
👉法院透過刑事勘驗,審酌當事人至醫療院所之驗傷證明,判斷父親以責打、體罰手段施以嚴厲管教,並未體認孩子患有血小板無力症及過動症,造成孩子身上有多處嚴重瘀傷,已超過合理之管教範圍。
👉先前亦有學校通報社會局之紀錄,對此法院也核發保護令,因此推定被告不適合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2. 被告於家中四處裝設監視器,持續性監控原告及孩子,導致母子3人精神承受極大傷害、壓迫與不安。
👉查被告為監控子女在家行為,擅自在客廳、小孩房間及浴室門口等處裝設遠端監視器,使妻小日常生活起居因遭他遠端監看及語音糾正,毫無個人隱私且備感壓力,讓住家失去應有溫暖、放鬆功能。
3. 夫妻雙方已近一年無同房、被告獨自睡客廳,家中生活開銷則由原告獨自一人負擔。
👉得知雙方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已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4. 兩造於訴訟中相互指責對方的不是,足認兩造情感嚴重破裂,婚姻所生的破綻也無回復的希望,因此判准離婚。
👉原告主張被告管教未成年子女之方式超過常理範圍,造成孩子身上有多處嚴重傷痕;家中亦裝設監視器監控妻小之行為,侵害其隱私同時造成身心上之壓力。
👉被告辯稱原告為不盡責的母親,平時不導正孩子偏差行為,亦放任孩子的學習狀況,導致孩子的品格學業皆亮紅燈。
5. 綜上,可知依客觀之標準兩造具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故於被告為應負擔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一方之前提下,原告訴請離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