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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小編談時事 :未指名道姓且亦未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將惡害告知他人,能成立恐嚇罪嗎?】
🔎被告在臉書上公開發表一些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之言論,遭檢察官起訴恐嚇罪,但最後獲得
無罪判決
,為什麼?
📌首先,來看一下
刑法305條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
行為人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惡害通知他人
」+「
受惡害通知之人心生畏懼
」
📌小編簡單摘要一下法院的見解:
一、被告發表的言論內容,
無法特定出被恐嚇對象為告訴人
。
二、被告只是
單純的在外揚言欲加害他人
,並未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該惡害通知他人。
第一、被告發表的言論內容,
無法特定
出被恐嚇對象為告訴人。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可以特定出被恐嚇的對象是誰,而被告在臉書上發表的文章內容中
沒有指名道姓
,且其中有提到「還發什麼鳥動態」,但告訴人開庭時表示在被告發文當天自己並沒有發表任何動態消息,當然也不知道被告所指「還發什麼鳥動態」是什麼意思。法院因而認為被告發表的言論內容中並沒有特定恐嚇對象為告訴人。
第二、被告只是單純的在外揚言加害。
恐嚇罪的成立,
須將惡害直接或間接告知被恐嚇的對象
,但被告解除兩人臉書好友關係後又封鎖告訴人,所以被告在臉書發表的文章
不會
出現在告訴人的臉書動態頁面,也因為被告封鎖告訴人,所以告訴人
無法瀏覽
被告的臉書動態頁面,要另外用別的帳號登入才能看到,既然如此被告應該
沒有預期
到告訴人會使用其他帳號去觀看被告發表的文章,而且被告也沒有透過其他人或利用其他方法讓告訴人知道他有發表這些惡害內容,因此法院認為既告訴人自陳其係申請新的臉書帳號搜尋被告之臉書個人頁面才得以看到該些言論,顯見被告並未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將惡害告知告訴人,僅係單純的在外揚言加害,不該當恐嚇罪中要將惡害直接或間接告知予被恐嚇對象的構成要件。
因為以上事由,法院最終做出被告無罪的判決。
小編小提醒:脾氣一來就容易禍從口出,提醒大家還是要謹言慎行,避免吃上官司!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80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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