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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原審被判肇事逃逸,經上訴後成功為客戶取得無罪判決!】
判決結果👉肇事逃逸無罪
📙本所當事人是本案的被告,是一位開小貨車為生的阿伯,案發當時小貨車停在路邊白線內,阿伯才剛發動引擎,小貨車仍呈現靜止狀態,就看到被害人騎著機車失控偏行衝向對向車道,甚至直接迎面撞上對向行駛而來的聯結曳引車,因為被害人是倒在雙向車道分向線附近,阿伯趕著去上班,便開車離開現場,沒想到遭檢察官起訴肇事逃逸罪。
律師檢視📁卷證資料以及案發當時的🎞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案發時正是該路段車流量最大的時段,被害人騎著機車緊靠著同向的大貨車前進,但對向的那台聯結曳引車前進時卻越往行車分向線靠近。
本來行駛在被害人左側的同向大貨車為了避免和對向的聯結曳引車撞上便開始往右偏,被害人發現大貨車開始往右偏行就也順勢右偏,但當時沿路白線內也停放了一整排的車輛,導致被害人騎乘空間越來越窄,被害人一時重心不穩、機車車身搖晃,致機車的右後照鏡輕微擦撞到阿伯貨車的左後照鏡,之後就失控衝撞上對向的聯結曳引車,被害人受有傷害。
阿伯對被害人出車禍受傷一事深表遺憾,可是所謂的肇事逃逸,按照🖋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規定,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換句話說,客觀上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且該行為已經造成他人死亡或受傷之結果,主觀上行為人對於肇事有認知,而決定離開肇事現場。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是否肇事或致人死傷並無認知,即難以判定行為人離去現場的行為即屬逃逸,而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回到本案來看,本案關鍵在於阿伯到底有沒有⬇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2、駕駛的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受傷
3、是否認知他的駕駛行為造成被害人受傷
4、阿伯有認知但離開現場
🔺如果上開4點全部都成立,阿伯就有可能會成立肇事逃逸罪。本案1、2皆成立,但是否有構成3、4呢?
案發當時的輕微碰撞,有沒有可能會在當下發現,就是本案要釐清的爭點。
律師看完相關卷證資料後認為需要從碰撞力道、環境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最後認為案發當時阿伯其實很難發現被害人的機車和他的小貨車有輕微擦撞,既然阿伯主觀上不知道自己和該車禍事故的發生具有關聯性(亦即阿伯並未察覺到被害者有與其所駕駛之小貨車發生擦撞,亦不知道受害者人車倒地),即無法該當肇事逃逸罪中的構成要件3、4,高等法院最終也採信我們的主張而將阿伯原審肇事逃逸有罪判決撤銷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