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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成功案例:肇事逃逸罪嫌等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
【本所客戶涉犯肇事逃逸罪嫌等案件,律師成功為客戶辯護,地檢署業經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一) 本所客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交叉路口時,原應遵守交通號誌,紅燈即停之交通規則,惟其仍直行而闖紅燈,適有告訴人亦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由東向西方向行駛,欲通過該路口時,見被告急煞因而連人倒地,造成告訴人身上有多處創傷等傷害。
被告並未停車救護、報警處理等採取救護措施,反駛離現場,因此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故以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偵辦。
(二) 本所律師於答辯中主張:
1. 過失傷害部分:
因被告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告訴,故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2. 肇事逃逸部分:
本案被告承認其係有闖紅燈之行為,惟未與告訴人發生碰撞,因此並不知告訴人有跌倒,故否認有肇事逃逸之犯意。且另就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稱可知,告訴人係因見被告闖紅燈時隨即煞車,惟因天雨路滑煞車不止而自摔,並非與被告發生碰撞所致,故被告應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嫌。
📌本案爭點是什麼?
因闖紅燈致對方即煞摔車而受傷,並未因此停留報警或等待醫療團隊,是否因此構成肇事逃逸罪嫌?
🔎地檢署如何認定本案被告不構成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而為不起訴處分?
1.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撤回者,應為不起處分。(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252條第5款規定)
👉經查
,被告就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撤回本案告訴,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可稽,是故依上開規定,過失傷害罪嫌自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2. 又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需客觀上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
主觀上需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進而決意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
👉經查,本案被告於案發時並未與告訴人發生碰撞,係因告訴人行經交叉路口見被告闖紅燈欲即煞,惟因天雨路滑煞車不慎而自摔,造成身上多處創傷,非被告碰撞所致,且告訴人跌倒之位置亦與被告車輛尚有一段距離。此有勘驗筆錄及監視器錄影畫面可參。
3. 綜上所述,被告辯稱不知悉告訴人係因其闖紅燈方摔車受傷,此點應可採信;是以,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知悉肇事而仍逃逸之犯意,故依罪疑惟輕、有疑為利被告之刑法謙抑原則,推定被告為無罪,因而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