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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成功案例:交付贈與物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EV,109%2c%e6%9d%bf%e7%b0%a1%2c1941%2c20211229%2c2
【本所客戶之母親生前曾允諾欲無償贈與一筆款項予本所客戶,惟其尚未移轉前即已死亡。因此本所客戶委請律師請求其餘繼承人連帶給付贈與物,獲勝訴判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客戶即原告與被告等3人皆為訴外人(下稱甲)之子女。
甲於生前曾以口頭方式表示欲無償贈與原告新臺幣(下同)48萬元,原告當時亦表示允受,斯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後即已成立贈與契約,惟原告於生前尚未移轉至原告名下,甲即已死亡。因此原告委請律師提告請求被告等人即其餘繼承人履行贈與契約之給付義務,依法交付贈與物,最終獲勝訴判決。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被繼承人和原告間是否存在贈與契約?
2. 若有,贈與契約是否已經被繼承人或被告合法撤銷?
3. 原告依贈與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萬元,有無
理由?
🔎法院的看法
1. 被繼承人生前曾明確表示要將數額48萬元之定期存款贈與原告,經勘驗錄音光碟可證。
👉經查,當庭勘驗之錄音光碟與錄音譯文大致相符,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曾向原告表示其定期存款解約領出後即可存入原告帳戶,或以原告名義辦理定期存款、投資股票等,由原告自由處分;原告則再詢問被繼承人可否由原告之配偶陪同提領該定期存款,亦獲被繼承人之認可。
系爭對話過程係證人即原告之配偶於旁聆聽,且斯時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勘認被繼承人生前即向原告表示欲將其存於銀行之48萬元定期存款贈與原告,亦經原告允受該贈與而成立系爭贈與契約。
2. 被繼承人生前並未撤銷、被告亦未合法撤銷系爭契約。
👉經查,被繼承人之定存解約後尚未交付與原告,
此係贈與人是否已完成債務之履行而已,於系爭契約尚未合法解除前,贈與人或其繼承人自仍受系爭贈與契約之之拘束,自不得以贈與人即被繼承人尚未交付係爭款項逕解為被繼承人任意撤銷系爭契約。
👉復查,系爭贈與契約既未經贈與人於生前合法撤銷,被告自無從以繼承人之身分行使專屬於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且查,被告亦未證明得合法行使撤銷權,故應認被告未合法撤銷系爭贈與契約。
3. 原告依贈與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8萬元,應屬有理由。
👉經查,被告等人均為甲之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故應於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擔系爭贈與人之債務亦即交付贈與契約之款項。是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交付贈與物即系爭款項48萬元,核屬有據。
4.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生前與原告之贈與契約業已成立,僅尚未交付而已。於上述贈與契約未經合法撤銷及上述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之前提下,依現行法律規定自應依其所繼承遺產範圍內履行贈與契約之給付義務。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等人於繼承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48萬元,並同時給付自起訴之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