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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成功案例:家暴傷害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本所當事人與對造因細故發生肢體上拉扯,致對方受有傷害提告家暴傷害罪。經本所律師上訴後,獲高等法院撤銷改判較輕刑度】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當事人甲(下稱甲)與告訴人A(下稱A)原為夫妻關係,先前因細故發生口角,搶奪物品的過程中甲不慎出手較重,使A雙手有瘀青及破皮的傷勢。A於就醫及報警後對甲提出家暴傷害告訴。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原審認定甲是基於
傷害故意將A毆打成傷,是否有據?
2. 原審以甲否認犯行,逕認定為虛詞狡辯,而引為從重量刑之因素,是否合法?
🔎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分別是什麼?
1. 直接故意: 是指行為人於
行為時已預見(預期)其行為會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
仍有意使構成犯罪之事實發生。(參照刑法第13條第1項)
2. 間接故意: 又稱「 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知道可能會使犯罪事實發生的,
而不為反對意見,消極的容忍其發生。刑法上以故意論。(參照刑法第13條第2項)
*兩者差異:
實務在量刑上因間接故意
未如直接故意明知其行為必將造成構成要件事實之實現,而發生之結果既非行為人內心所努力追求,亦非確定必然發生,乃予
容認而聽任事情自然進展,終致發生犯罪結果,
故間接故意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顯較直接故意為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法院在量刑上自會較直接故意上為
從輕量刑。
🔎法院的看法(高等法院)
1. 原審法院依告訴人所述,逕認定被告甲係基於直接故意動手毆打告訴人,似有不妥。
👉 本案中,被告抓握住告訴人雙手並拉扯推擠之情況下,
對於施力抓握或碰撞成傷之結果顯有預見可能,卻仍抱持即便因此傷害告訴人也無所謂之心態,致發生前述傷害結果,自具「傷害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2. 另原審法院以被告犯後否認態度據為從重量刑之因素之一,理由尚嫌不備。
👉原判決於量刑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時,
僅記載: 「否認犯行」,未具體敘明被告之辯解為狡辯,抑或是合法辯解,而逕依「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將被告犯後否認之態度」引為從重量刑之因素之一,似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3. 綜上所述,兼衡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因
被告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及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有期徒刑5年之重刑,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且有上述可議之處,因此撤銷改判拘役及易科罰金,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