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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成功案例: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向債務人求償】
🎉案例分享🎉
【保證人代償債務後向債務人求償】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擔任債務人與XX銀行間借貸契約的連帶保證人,因債務人無法清償與XX銀行間的債務,而依連帶保證人的規定,連帶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的適用,而當債務人未按期清償銀行的借款時,XX銀行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名下的土地,連帶保證人為了讓名下土地不要被法院拍賣,便與銀行協商,代債務人以新台幣90萬元償還債務人與XX銀行間之債務,而XX銀行則向法院聲請撤回對連帶保證人名下土地強制執行的聲請。
📌本案重點是什麼?
- 銀行是否可以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之財產?
- 保證人可否請求債務人返還代償之債務?
🔎案件分析
- 銀行可以依法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之財產:
👉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一起負清償責任,所以當主債務人不依約返還債務時,債權人不須先對主債務人討債,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全部債務,因此連帶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銀行可以依法直接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之財產。
- 保證人可請求債務人返還代償之債務:
👉按「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民法第312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是指該第三人因清償而發生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而言,例如:物上保證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合夥人清償合夥債務、連帶保證人清償保證之債務等,均屬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所以本件連帶保證人是民法第312條所定之利益關係第三人,且確實有代債務人償還900,000元予XX銀行,自得於償還的金額內,依民法第749條之規定,向債務人請求返還代償的債務,並請求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