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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成功案例:免除返還代墊扶養費】
🎉案例分享🎉
【免除返還代墊扶養費】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之父親於當事人年幼時即時常夜不歸宿、賭博酗酒,更因欠債而使家中房屋遭法拍,雖父親曾負擔過家中支出,但卻未曾陪伴當事人成長。直至當事人國中時期父母離異,高中時期父親便再取一位太太並從此與當事人斷絕往來。
不料10幾年後,當事人卻收到父親過世、父親現任妻子對當事人提出返還代墊扶養費的告訴,父親現任妻子(即原告)請求當事人返還她為當事人代墊的父親高額醫藥費與生活費,並提出許多父親過世前住院與購買醫療用品之單據,指訴當事人明明收入豐厚,卻對於貧困重病之親生父親不聞不問等事。
最終法院判決父親有足夠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所以當事人不必返還原告代墊的扶養費與醫藥費。
📌本案重點是什麼?
- 當事人是否有扶養親生父親的義務?
- 當事人父親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
🔎案件分析
- 當事人有扶養親生父親的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直系血親之間、配偶之間皆互負扶養義務,所以原告確實有權利要求當事人給付父親的扶養費。但若是父親在當事人未成年時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照護當事人的義務且情節重大者,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減輕或免除扶養父親義務之訴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院判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前,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都是存在的。所以本件當事人與原告確實需要共同負擔扶養父親的義務。
- 當事人父親是否有受扶養的必要:
👉依照民法第1117條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所以當事人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不受父親有無謀生能力的限制,意思是就算父親有謀生能力,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的話,那父親就有請求當事人扶養他的權利。而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依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629號判例參照)。」可見扶養條件與子女是相同的。
查本案件的父親因罹癌而提早退休,所以原告主張父親已經沒有謀生能力需要當事人扶養,但是本所律師查閱父親財產資料卻發現父親有領取退休金以及社會補助,並且於另案曾自承月收入2萬元,所以不符合「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的規定,法院便判決本所當事人不須負擔扶養父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