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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成功案例:分割遺產】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被繼承人婚後無工作、長年擔任家管,被繼承人之配偶為體恤被繼承人持家之辛勞,及為了給予被繼承人保障,並將婚後雙方共同購買之房產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渠料被繼承人晚年時,名下不動產遭孫子當作擔保品向銀行借貸900萬元,惟被繼承人過世後,孫子便不再繳納銀行貸款,導致不動產遭法院以1200萬元拍賣。
分割遺產時,被繼承人之配偶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包含不動產價值1200萬元,孫子之父親(即被繼承人之兒子)則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扣除貸款金額900萬元,所以僅餘300萬元才是。
📌本案重點是什麼?
- 該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究係為何?
- 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與遺產如何分別?
- 被繼承人之財產最終如何分配?
🔎案件分析
- 該不動產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價值:
👉不動產雖有設定擔保債權,但是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之孫子皆正常繳納銀行貸款,所以被繼承人為孫子擔保的借款保證責任尚未發生,被繼承人之不動產價值仍應以1200萬元計算。
- 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與遺產分別:
👉被繼承人於婚姻關係續存續期間所增加之財產皆為婚後財產,所以被繼承人之婚後財產應以不動產之價值1200萬元計算;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則是以不動產變賣後之價錢計算,分成為孫子代償銀行債務的900萬元債權,以及償還銀行後剩餘的300萬元。
- 被繼承人之財產最終分配:
👉依民法第1138、1144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配偶之間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剩餘的財產還可以與第一順位繼承人一同按比例分配。本案因被繼承人之配偶無任何婚後財產,所以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下,被繼承人之配偶可取得1200萬元之一半(即600萬元),剩餘之600萬元再與最第一順位繼承人(被繼承人之2名子女)均分,亦即三人各取得1/3即200萬元;總計被繼承人之配偶取得800萬元,被繼承人之2名子女取得各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