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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成功案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成功案例分享🎉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於婚內期間借錢給妻子,不料於婚後一年陸續發現妻子有侵害配偶權的事實,雙方兩願離婚。而當事人多次向前妻要求還款,卻遭前妻置之不理,當事人憤而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要求前妻返還借款並一併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
📌本案重點是什麼?
- 兩造之間是否成立消費借貸?
- 當事人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是否超過時效?
- 當事人可以請求的慰撫金金額為何?
🔎案件分析
- 兩造之間成立消費借貸:
👉當事人提出兩造關於借錢的對話紀錄給法院,而前妻於開庭中對於法官詢問借款一事坦承不諱,並主動承認有借款之事實。按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給付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表示願意給付者,即係就該訴訟標的為認諾,而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73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裁判要旨參照)。所以前妻於開庭主動承認之行為於法律上稱為認諾,法官自應給與前妻敗訴判決(即前妻必須還錢)。
- 當事人請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慰撫金並未超過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當事人以對話紀錄證明起訴的時間在前妻侵害配偶權之日的2年內,所以起訴並未離逾時效,當事人有權向前妻求償。
- 當事人可以請求的慰撫金金額如何決定:
👉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且此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甚明。而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