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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成功案例: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的配偶以自己為要保人、當事人為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而後當事人因疾病住院,保險事故發生,當事人向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人壽保險公司卻質疑當事人投保當下隱匿病況,且因當事人是家屬要求主動出院,於14日後再入院,應視為同一次住院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本案重點是什麼?
- 是否有保險法第127條所定之隱匿病況投保?
- 第一段住院與第二段住院是否算同一次住院?
- 當事人請求人壽給付保險金及利息,有無理由?
🔎案件分析
- 當事人並無保險法第27條所定隱匿病況投保之情形:
👉當事人於88年投保保險契約後,依病歷資料顯示,當事人是於92年9 月間才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住院治療,期間相隔四年,且於相隔9 年後之97年間才第一次出險申請理賠,再參酌當事人近年先後於106年、107年、108年三度住院,人壽保險公司均依保險契約給付當事人保險金。經過比較、交叉比對結果,更可證明當事人並沒有保險法第29條所定「故意所致之損害」(沒有必要而故意住院)、保險法第127條所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隱匿病況)等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之情形。
- 第一段住院與第二段住院不算同一次住院:
👉依系爭保險契約第1 條約定,契約的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所以當事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先於109年住院治療,出院後間隔20日,再於110年至醫院住院,於111 年出院,客觀上為二次入院、出院。且因間隔20日,超過系爭保險契約第10條約定之14日,不能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 當事人請求人壽給付保險金及利息有理由:
👉綜合上述,系爭保險契約雙方自88年投保時起至109年給付保險金646,000 元止,長達20年的時間,均依保險契約最大善意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系爭保險契約。人壽保險公司如果認為所謂「因同一疾病而住院二次以上,『需因醫療團隊認定其因痊癒或治療完畢後出院後相距14日以上,再度住院』,始非屬同一次住院,應該明文寫進系爭保險契約條款內,令契約雙方均明確認知,確實遵守,始符合誠信原則及系爭保險契約之本旨。人壽保險公司於事後主張增加契約無明文的限制,為無理由,所以保險公司應給付當事人保險金及自111 年O 月O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