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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小編談時事:是否須負肇事責任,要看有沒有因果關係。】

🔎王姓自小客貨車駕駛未打方向燈就直接從路邊切進慢車道,之後徐姓機車騎士發生交通事故並不幸死亡,檢察官認為王姓駕駛涉犯 過失致死罪,可是法院判王姓駕駛無罪,為什麼?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說。
                  
📌雖然有違規行為,但不代表就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上之過失犯,以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為成立要件,是行為人應否論以過失犯,當以其「有無違反注意之義務」及「對於危險行為之發生有無預見之可能」而疏於注意致發生危險之結果為斷。另,交通違規之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應予分離認定,非必「行政違規行為即有過失」,應考量「違規是否為肇事原因」,意即違規行為與肇事是否有因果關係,方得為認定過失之據。
                      
📌是否須負刑事責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車禍發生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小編先解釋一下,什麼是「相當因果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在一般情形下,如果一樣的時空背景、一樣條件下的行為,都會發生一樣的結果的話,就會被認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案發現場的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王姓駕駛未顯示方向燈就切入慢車道,但王姓駕駛的自小客貨車占滿慢車道時,徐姓機車騎士行駛在王姓駕駛後方一度煞車又旋即放開,且徐姓機車騎士煞車時離王姓駕駛仍有相當距離,代表在發生交通事故前,徐姓騎士已經看見王姓駕駛駛入慢車道,那樣的距離也足夠徐姓騎士做出即時反應採取必要措施,法院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都認為王姓駕駛沒有打方向燈雖屬違規行為,但本次事故發生原因是因為徐姓騎士之後欲變換車道時,沒有禮讓其他直行車輛先行,也沒有顯示方向燈,才會導致其撞上其他車輛而不幸身亡。
                   
依照常理我們預期每個人都會遵守交通規則,而本案徐姓騎士未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也未顯示方向燈就變換車道的行徑即是超出一般預期的情況,且王姓駕駛雖有違規行為,然如同前述,王姓駕駛駛入慢車道時離徐姓騎士還有一段距離,雖然王姓駕駛有違規行為,但並不是造成本次車禍發生的原因,在這樣的情況下沒有人能預期到徐姓騎士會有那些駕駛行為,當然沒辦法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縱使王姓駕駛有違規行為,但與本次的車禍事故仍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最後判定王姓駕駛無罪
                 
小編小提醒:發生交通事故時一定要打電話報警,在警方到場前也不要自行移動事故現場位置,嗣後可以向事故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釐清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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