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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9 【小編談時事:多年不聞不問,還有繼承權嗎?】

小編帶大家來看法院是怎麼說的。

📚民法第1145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為有重大虐待情事。(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77年度台上字第59號民事裁判參照)
👉🏻透過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知道,如果有身體上或精神上積極的施虐行為固然屬於虐待,但消極的不關心被繼承人,使被繼承人因此承受精神上痛苦的話,也屬於有重大虐待。
👉🏻本則新聞中的兒子多年來對媽媽不聞不問,且在家人透過各種管道終於聯絡上兒子並告知媽媽即將離世的消息後,也沒有多加關心,甚至連媽媽的喪禮都沒有參加。訴訟中也請來家人作證,證實媽媽曾經表示過兒子沒來探視讓她很難過、覺得遺憾、淒涼 ,更數次表達不願意讓兒子繼承的意思,所以法院認為兒子實際上沒有不能探視媽媽的正當理由,但十幾年來竟然都沒有見過媽媽一面,使媽媽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所以認定兒子對媽媽構成重大虐待,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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