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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小編談時事:有故意或過失,方能論肇事逃逸致人死傷】
🔎員警因為追酒駕且未戴安全帽的騎士而導致騎士發生車禍身亡,有罪嗎?
小編帶大家來看法院基於哪些原因判員警無罪
📚先介紹一下釋字第777號解釋,777號解釋認為要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罪,除了要具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4個構成要件要素外,還要該事故是因為駕駛人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才能完全符合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第一:員警採取追蹤稽查的方式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裡面有規定交通違法稽查的作業辦法,員警雖然可以用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被害人騎車未戴安全帽的違規行為,但因為員警是在勤務途中偶然看見被害人違規,員警示意被害人停車但被害人卻加速逃逸,所以員警來不及設立稽查點架設攝影機攝錄取證被害人的違規行為。
而且被害人在員警開啟警報器、警示燈,並呼叫被害人停車後,仍持續逃逸,在被害人不服員警指揮稽查反而加速逃逸的情況下,可認為其形跡可疑。除此之外,員警跟追被害人時,與被害人仍保持一段距離,且沒有故意碰撞、超越被害人機車,或是逼車等行為,可見員警已經採取對被害人騎乘機車行進安全影響最小的方式在追查被害人了,所以員警採取追蹤稽查的方式,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
📌第二:員警跟追被害人與被害人發生車禍身亡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小編在先前的文章內有說過,判斷要不要負肇事責任要看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承審法院認為被害人發生車禍身亡,是因為他飲酒後仍騎車,而且員警已經示意請他停車受檢,但他反而加速逃逸,又於行經交叉路口時沒有減速,才會導致車禍的發生,所以法院認為員警的跟追行為並不必然會導致被害人車禍的發生,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綜合以上原因,法院認為員警對於事故的發生不具故意或過失,所以判定員警無罪。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4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