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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法律事務所專欄】-法定監護及意定監護之比較
【家人因為失智、失語等原因,已無生活自理能力,避免財產延伸法律糾紛,可以如何保障他的權利? ---法定監護及意定監護之比較】
📌監護宣告是什麼?我該如何聲請?
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與他人溝通、表達所需,並無生活自理能力時,需要一位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事務,維護其人格尊嚴,並保障其權利。
👉例如: 中、重度失智症患者、植物人、嚴重智能障礙、精神疾病者等,因無生活自理能力,避免其延伸財物上之法律糾紛,故法律上設立監護宣告制度,得由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由法院選出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同時再選出一位會同監護人會同開具監護人之財產清冊(所有財產明細),讓法院於監護之開始即清楚了解被監護人之財務狀況,以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參照民法第14條第1項,法定監護規定)
📌監護制度的類型有哪些
1. 法定監護:
當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由法律上得為聲請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並由法院選出適當之人為監護人,無法依當事人之自由意志決定為其處理日常所需之監護人為何人。
2. 意定監護: (民國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過去成年人之監護制度(法定監護)係當事人無法與他人溝通、表達所需,已無生活自理能力時才啟動監護宣告,故無法依其自由意志決定由誰擔任他的監護人,為其處理日常所需。
惟近年來,隨著社會結構逐漸高齡化,我們都面臨年老後,可能因疾病或老化等因素喪失意思表達能力,無法自理生活時,需要一位監護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處理。因此,民法第1113條之2至1113條之10增訂意定監護制度,由當事人於意思能力健全時,自行決定其年老、疾病而喪失意思表達能力,無法自理生活時之監護人。係採事前制度,由當事人預先與委任人簽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若有一天自己年老、生病,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其監護人。
📌提醒您:
若要聲請監護宣告,除了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聲請狀外,另需提出:
1. 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
2. 被監護宣告之人之醫師診斷證明。
3. 親屬系統表等。
若有相關監護宣告問題,歡迎向本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