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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法律事務所專欄】-親密關係暴力 停看聽
【雙方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拍攝了許多私密影片,導致不敢公開對方的家暴行為…】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56654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告訴人與被告為男女朋友關係,因女方與男性友人有訊息上之往來,而被告聞知此事後,醋勁大發,盛怒下勒住告訴人脖子並施以暴力行為,致告訴人全身多處受有傷害,然被告持有被告所竊錄告訴人私密之照片、影片,故而告訴人遲遲不敢為自己伸張權利。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非婚姻關係被男/女朋友為暴力行為對待,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嗎?
2. 被被告竊錄私下對話及拍攝私密影片、照片,並威脅不得公開暴力行為,被告違反哪些法律?
🔎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之親密關係伴侶,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1.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本法相關條文之規定。
2.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案被告對告訴人施暴時,雙方仍為男女朋友關係,係本法所規定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之親密關係伴侶,故告訴人得依本法向當地警局報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抑或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尋求警局、法院、社工等專業人員之協助,以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
🔎被告竊錄私下對話及拍攝私密影片、照片,並威脅女方不得公開暴力行為,恐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及刑法恐嚇罪。
1. 按刑法315條之1第2款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再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根據告訴人所述,被告竊錄雙方對話內容、私密之照片,已構成刑法(下同)妨害秘密罪;並且持有之雙方私密影片、照片等,作為籌碼,威脅女方不得公開其家暴行為,否則將上述內容散佈於眾。此行為已構成本法恐嚇罪,且若被告將不雅影片、照片散佈於眾,恐又涉犯本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