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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成功案例: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https://bit.ly/3qLCPM6
 
【本所客戶於工作中,因雇主疏於實施職業安全教育訓練,亦未使其配戴必要防護具,使本所客戶受有重大職業傷害,因此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獲勝訴判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被告A公司(下稱A)為鋼構工程的承攬人,將該工程中的焊接作業包予被告B公司(下稱B),A明知事發現場為高面積開口,有人員墜落的危險,卻未告知並督促再承攬人即B設置警告標示、防護欄、護蓋、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備,及令原告即本所客戶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防護具,造成原告墜落地面受傷,經送醫治療診斷身體多處骨折、右側臂蜂窩性組織炎、聲帶麻痺等傷害,因此委請律師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獲勝訴判決。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原告依勞基法第59條等相關規定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有無理由?
   2.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等相關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有無理由?
  
🔎法院的看法

1. 原告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及原領工資補償,說明如下:

 (1) 醫療費用: 依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本案原告於工作中,因雇主未給予完善安全之工作環境並給予配戴必要之防護措施,致原告發生事故受有傷害,有相關醫療單據可茲證明,且被告對此部分並無爭執,因此原告之請求應予准許。
(2) 原領工資: 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從事原來契約所訂之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若已完成治療,經指定醫院診斷其身體仍有障礙者,可請求雇主給付失能補償
👉本案原告因事故出院後需復健休養半年,有相關醫療診斷證明書可茲證明。原領工資之部分,則依其實際工作日即工程施作日計算受領工資。

2.  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說明如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
👉查本案被告即焊接作業之承攬人(B公司)為原告之雇主,並未對原告實施職業安全教育訓練,並使其配戴必要之防護設備,致其於事故現場即高度2公尺之大面積開口處墜落,因而受有重大傷害。惟再承攬人(B公司)於偵查中表示原發包即鋼構工程承攬人並未要求其應遵守職安法,因此不清楚法規有規定應設置安全網及安全索,故未提供防護設施,工程發包承攬書亦為事發後始作成並交付。
因此被告即原發包承攬人(A公司)並未盡事前告知及督促義務、再承攬人(B公司)亦未使原告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防護具,且未於事發現場附近設置警告標示,或設置防護欄、護蓋、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防止員工掉落,致原告受有重大職業傷害,應具可歸責之事由。
👉綜上所述,原告所受之傷害與被告等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負看護費用、不能工作之損失及精神撫慰金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