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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法律事務所專欄】-跳槽到同業,營業秘密法和專利法您不可不知
【兩大光電製造商,因員工離職後將先前之研發技術攜帶至後公司並申請專利,遭前公司提告侵害營業秘密及著作財產權…】
法院判決分享: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2c%e6%b0%91%e7%87%9f%e4%b8%8a%2c1%2c20210128%2c4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1. 原告(下稱A公司)為知名光學產品設計製造商,致力於光學鏡頭元件等高度精密產品之研發產銷。並自87年起,投入鉅額成本研究自動化機具設備及自動化生產方法,將光學鏡頭產品從傳統產製模式升級至自動化生產模式。並將所生產之光學產品已廣泛運用於手機、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及數位相機等,於國內外業界均富盛名。被告公司(下稱B公司)則同為光學鏡頭產品設計製造商,
同樣以製造販賣數位相機、手機、筆記型電腦之光學鏡頭產品為業,B公司與A公司間具直接競爭關係。
2. B公司原無自動化生產之設備及能力,惟B公司於100年間陸續雇用自A公司離職之研發人員數人後,於短時間內完成「自動化生產線」,此項技術卻是B公司遲至99年間尚無之技術及能力。
故B公司能於短時間內完成自動化生產製程之升級,實係B公司等人透過挖角被告等人之方式,不法取得、使用A公司研發成果,故已侵害A公司之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B公司申請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系爭專利一)及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系爭專利二)之圖式是否抄襲A公司之設計圖?
2. B公司等(被挖角之員工)若構成著作權侵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
3. B公司等有無「以不正當方法」、「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致侵害A公司營業秘密之行為?
4. A公司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有無理由?
5. A公司請求B公司及被挖腳的人員應連帶負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法院的看法
1. 侵害著作權部分 : B公司申請系爭專利一及系爭專利二之圖式
確實抄襲A公司之設計圖,已侵害被上訴人A公司之著作權。
👉 經查,B公司之職員自承任職於A公司期間「撰寫或維護程式至產線試機,皆會看到或更換過系爭專利機器」,「在職期間會接觸到系爭專利」,
勘信B公司之職員等人於任職期間有合理機會接觸到A公司之光學鏡頭點膠及組裝機台。
👉再查,B公司所申請之專利一、專利二與A公司之設計圖面極為相似,其中細節上之差異並不影響兩者之「整體概念及感覺」,
故系爭設計圖中「應受保護之表達部分」已達實質近似之程度,勘認上訴人等人確為抄襲A公司之設計圖,而非僅憑印象繪製系爭專利一、二之圖式,
且明知設計圖為A公司所有之圖形著作,竟擅自以重製、改作之方式,侵害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具有故意甚明,對於系爭二則專利之各該圖式所涉侵權行為,自當有所知悉參與,應當負擔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營業秘密侵害部分: 法院判決某些編號內所載技術
為A公司之營業秘密。
👉 經查,B公司之職員原為A公司之自動化生產技術研發人員,先後離職轉至B公司任職,經檢方搜索後發現
B公司之職員等曾將A公司之自動化機台技術之大量電磁紀錄攜至B公司並存放於B公司電腦內。足認上訴人等確已將上開系爭營業秘密洩漏予上訴人B公司。
👉綜上所述,
上訴人等將竊自被上訴人即A公司之營業秘密技術申請上述專利一、專利二之事,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規定,被上訴人即A公司
請求上訴人即B公司連帶賠償相當於研發成本之5億元左右三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共計15億元之賠償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