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最新消息

2022.04.26 【成功案例:家暴傷害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本所當事人與對造因細故發生肢體上拉扯,致對方受有傷害提告家暴傷害罪。經本所律師上訴後,獲高等法院撤銷改判較輕刑度】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當事人甲(下稱甲)與告訴人A(下稱A)原為夫妻關係,先前因細故發生口角,搶奪物品的過程中甲不慎出手較重,使A雙手有瘀青及破皮的傷勢。A於就醫及報警後對甲提出家暴傷害告訴。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原審認定甲是基於傷害故意將A毆打成傷,是否有據?
    2.  原審以甲否認犯行,逕認定為虛詞狡辯,而引為從重量刑之因素,是否合法?
 
🔎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分別是什麼?
    1. 直接故意: 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已預見(預期)其行為會導致犯罪事實的發生,仍有意使構成犯罪之事實發生。(參照刑法第13條第1項)
    2. 間接故意: 又稱「 不確定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自己所為,知道可能會使犯罪事實發生的,而不為反對意見,消極的容忍其發生。刑法上以故意論。(參照刑法第13條第2項)
   
*兩者差異:
實務在量刑上因間接故意未如直接故意明知其行為必將造成構成要件事實之實現,而發生之結果既非行為人內心所努力追求,亦非確定必然發生,乃予容認而聽任事情自然進展,終致發生犯罪結果,故間接故意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顯較直接故意為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法院在量刑上自會較直接故意上為從輕量刑
 
🔎法院的看法(高等法院)
1. 原審法院依告訴人所述,逕認定被告甲係基於直接故意動手毆打告訴人,似有不妥。
👉 本案中,被告抓握住告訴人雙手並拉扯推擠之情況下,對於施力抓握或碰撞成傷之結果顯有預見可能,卻仍抱持即便因此傷害告訴人也無所謂之心態,致發生前述傷害結果,自具「傷害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2.  另原審法院以被告犯後否認態度據為從重量刑之因素之一,理由尚嫌不備。
👉原判決於量刑審酌被告犯後態度時,僅記載: 「否認犯行,未具體敘明被告之辯解為狡辯,抑或是合法辯解,而逕依「刑法第57條第1項第10款將被告犯後否認之態度」引為從重量刑之因素之一,似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3.  綜上所述,兼衡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因被告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及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原審量處有期徒刑5年之重刑,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且有上述可議之處,因此撤銷改判拘役及易科罰金,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