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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成功案例:仲裁請求返還工程款案件】

成功案例分享   
 
 
【本所當事人發包工程作業與對造。惟相對人並未按期完成施工進度且溢收款項,我方因此聲請仲裁,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獲全部勝訴。】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1. 本件工程於107年底由主管機關核准開工,依雙方契約約定原應於12個月內完工。惟因相對人工程延宕,於是雙方於109年4月底另為協議,約定相對人應於109年6月底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8月中交屋,有相關文書可證明。然至本所當事人委請律師聲請本件仲裁時,此項工程仍未完工且處於停工狀態,經本所當事人於109年8月底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催告,仍未履約。
  2. 因此本所律師於110年12月於催告相對人仍未履約後,於仲裁程序中,以書狀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返還本所當事人已付款但相對人尚未施作的款項約500萬元,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本金及遲延利息,獲判全部勝訴。
 
📌本案爭點是什麼?
 
本件工程屬於總價承攬(俗稱統包)抑或是實作實算?
 
🔎仲裁庭的看法
 
  1. 本件工程為總價承攬(又稱統包),非實作實算。
👉實務上,若為實作實算之工程承攬契約,均會同時約定該工程之各細項工、料之單價分析表,以實作實算之計算標準,並同時約定計價之時間與方式。惟雙方所訂契約中並無單價分析表及約定計價方式,因此無從證明為實作實算。
👉另從雙方之契約草擬人和相對人之代理人之陳述可知,「該工程為總價約2000萬的承攬契約,不須報價,除超出合約預算的材料或有追加工程,才會額外報價」;「不要寫這麼細項,我整個幫你做到好就是這個價格,包括:拆、清運到後面的使用執照下來。」 由此可知,本件工程為總價承攬而非實作實算。
 
  1. 聲請人已付款項已超過實際工程進度。
👉相對人已收取近2000萬的款項,費用包含第1期至第8期全部及第9期(外牆放樣完成)之部分項目,亦即除第10期(內部完成及鷹架拆除)、第11期(使用執照完成)及第12期(業主驗收計價完成尾款)外,均應已施工完成。
👉惟本件實際工程並未完成於停滯狀態,由證物內無施作的工地現況照片即可知悉。因此可認定,聲請人已付款項確實已超過實際之工程進度。相對人應施作而未施作之工程項目金額總計約為500萬元,該部分金額為溢領。
 
  1. 溢付款項因契約之終止而構成不當得利:
👉由前述可知,於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仍未履行後,相對人即已陷入給付遲延之情形。相對人雖抗辯聲請人所列之電梯規格、防火門窗無法採購等,但卻未舉證其不可歸責之事由為何,因此應給付遲延責任。
👉綜上所述,聲請人於仲裁程序中以書狀終止契約後,相對人即無法律上之原因受領未完成之工程款項,因此聲請人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500萬元及遲延利息,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