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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法律事務所專欄】-交付審判是什麼? 以公部門為查緝私菸,私自安裝GPS竊錄對方行蹤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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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01002413-260402?chdtv
 
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104%2c%e8%81%b2%e5%88%a4%2c81%2c20150930%2c1
 
【交付審判是什麼? 以公部門為查緝私菸,私自安裝GPS竊錄對方行蹤為例】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多年前,海巡署一名士官長因查獲貨車司機(下稱聲請人)偷運私菸,為調查其餘共犯線索,於貨車底盤偷裝GPS衛星定位系統,竊錄該車所在位置、停留時間及路線,藉以獲得聲請人之行蹤。聲請人知悉此事後,提起妨害秘密告訴,經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亦被高檢署駁回,因此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被告等二人之行為「在欠缺法規授權之情形下,即以高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隱私權之方式偵查」,並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因此准許聲請人針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之部分聲請交付審判。
 
📌本案爭點是什麼?
 
   被告等二人為查緝私菸之目的私自於聲請人貨車下安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定位,是否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 交付審判是什麼? 往年成功率大約多少呢?
 
  1. 是指告訴人於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時,若不服,可於10日內提起再議,由原檢察官向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若上級單位認為再議無理由,則駁回再議。此時,當事人得於收到駁回處分書的10日內,委請律師向該管轄之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由院方進行審理,由法官視是否有理由,是否有進行審理的必要;若有理由則進入第一審審理程序。
 
  1.  交付審判的成功率極低,據統計不到1%【非官方公布數字,僅供參考】。
👉理由是因為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被告因罪證不足抑或是該案件屬於民事糾紛等因素為被告不起訴處分;然而若告訴人因不服不起訴結果提起再議,於再議被駁回的情形下,聲請法院第一審交付審判,若法官認為有理由,進入審理程序,某程度上是讓審理程序中的檢察官在舉證上有困難度,等於要推翻先前偵查中檢察官的處分。為避免矛盾的產生,在極其少數的情況下,法院才會讓告訴人即聲請人所聲請的交付審判通過。
 
 
 
 
🔎高檢署的看法
 
   被告二人因聲請人(即告訴人)登記於海巡署之貨車曾被查獲,而聲請人本身亦有多次走私之犯罪紀錄,因此被告等人為了查緝私菸,於勘查後決定安裝GPS衛星定位器。
審酌被告二人動機係基於「合理之懷疑而發動偵查,屬於調查犯罪職權之正當行使」,故自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而非無故,因此認為被告等人罪嫌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
 
🔎法院的看法
 
    被告等二人於該貨車下安裝GPS衛星定位查緝私菸之行為,並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業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之要件。例如: 國家機關欲以監聽的方式蒐證,必須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目的,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行通訊監察,始得為之,自不能認為國家偵查機關基於蒐集證據等之目的,即一概有侵犯人民隱私權之正當事由。
👉本案中,被告等二人基於偵查該貨車使用人是否涉及走私私煙犯行之目的而侵害聲請人之隱私,依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國家機關限制人民基本權等重大事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此為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即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無由偵查機關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犯罪偵查為由,即自行發動竊錄蒐證。因此認定高檢署駁回再議聲請之見解不當,准許聲請人針對被告涉犯妨害秘密罪之部分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