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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法律事務所專欄】-代筆遺囑是什麼? 以代筆遺囑違反法定要件,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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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110%2c%e5%ae%b6%e7%b9%bc%e8%a8%b4%2c78%2c20220519%2c1
【代筆遺囑是什麼? 以代筆遺囑違反法定要件,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為例】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被繼承人甲(下稱甲)於民國109年死亡,留有存款及不動產數筆。甲之繼承人有數人,其中被告二人持甲生前於105年所製代筆遺囑,將遺產中之不動產即土地辦理移轉登記予自己所有,同時將房屋納稅義務人變更為自己。
後經原告(其餘繼承人之一)提起訴訟確認該代筆遺囑無效,同時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嗣經法院審酌該遺囑違反法定要件且已侵害其餘繼承人之特留分,因此判決本件代筆遺囑無效,同時被告須返還不動產予全體被繼承人公同共有。
📌本案爭點是什麼?
- 本案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力?
- 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等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房屋返還全體繼承人,是否有理由?
🔎 代筆遺囑是什麼? 須符合哪些法定要件始有效力?
- 代筆遺囑是因立遺囑人可能因為久病臥床、年老無力或不識字的情形而無書寫能力,因此請人代寫,節省公證遺囑所需費用,若符合法定要件為之,是一種經濟實惠又能保障立遺囑人真意的方式。
- 代筆遺囑需符合以下幾點,始有效力。(參照民法第1194條規定)
👉由立遺囑人指定3位以上之見證人。
👉立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1人筆記、宣讀、講解,以確保遺囑真確。
👉立遺囑人認可後,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及立遺囑人同行簽名;立遺囑人無法簽名者,可按指印代替。
上述3項法定要件皆完成,代筆遺囑始有效力。
🔎法院的看法
- 系爭代筆遺囑違反法定要件,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自屬無效。
- 本件經見證人即證人所述,三位見證人均為臨時任務,之前與甲皆不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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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筆人即見證人A證稱:「之前在律師事務所當助理,律師請她來代筆。代筆遺囑內容則是公證人要她製作,
公證人唸給她寫,寫完代筆遺囑後自己並沒有從頭到尾唸過一次,至於現場有沒有一位老伯伯?代筆遺囑有沒有從該名老人口中說出?代筆遺囑內容中提到三筆土地及房屋,這些地號、建號的資訊是何人提供?等問題,均稱不記得了等語。」
(2)見證人B則證稱:「詳細情況我有些忘記,公證人有對在場人說明遺囑的製作及說完大意後,有請我們幾位要見證的人簽名,確認上面寫的東西。」
(3)見證人C則證稱:「遺囑內容我覺得不太可能是公證人說的,因為這件是要做代筆遺囑的部分,應該是老先生說的
(後經本院及原告訴訟代理人進一步詢問後改稱時間有點久了我記不清楚,上開陳述是推測),印象中是公證人朗讀等語。」
👉由前述可知,三位見證人對於代筆遺囑之法定製作程序不熟捻,
A筆記後並未做宣讀動作,B、C就過程中亦未表示其有宣讀之分工;更枉論最後講解系爭遺囑內容。故可知爭代筆遺囑,未經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更未經見證人宣讀、講解、取得遺囑人認可,依前開說明,本件代筆遺囑
違反法定要件,依民法第73條前段規定,自屬無效。故原告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因本件代筆遺囑無效,因此被告就土地所為之遺囑繼承登記及房屋變更納稅義務人之行為不生效力,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被告等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房屋返還全體繼承人,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