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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5 【成功案例:本所客戶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獲勝訴判決】

【本所客戶之母親未經本所客戶授權,擅自將遺產分割協議中之某土地,單獨分割與另一位繼承人。故委請本所律師提起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之訴,獲勝訴判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本所客戶甲之父親於2009年去世,全體繼承人同意由其母親即被繼承
  人之配偶A繼承,並約定日後若A亦過世,由本所客戶及其兄弟二人平
  均分配數筆土地,因此甲將其印章交付與A,並授權A代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
  嗣後某日,甲委請律師至地政事務所調取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
  時,發現A越權代理將遺產分割協議書中某地號之B土地單獨分割與
  同為繼承人之甲之另一位兄弟。因此甲委請本所律師提起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
  議無效之訴並請求A、甲之兄弟塗銷B地之分割繼承登記,獲勝訴判決。
 
📌本案爭點是什麼?
  A之行為是否有逾越甲之授權?本於該分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有效?
 
🔎法院的看法
1. A前後兩次言詞辯論中之陳述,多有前後矛盾不合之處,難認A辯稱其當日於代書面前詢問甲,甲親口答應不要房屋與土地為真。
👉A於2021年11月之言詞辯論中辯稱:當日問甲「房子」要不要,甲說「不要,給另一位兄弟」,後來證人又再問甲是否要「房子」,甲還是說不要等語;
惟A後於2022年4月之言詞辯論中改稱:我們的印章交給代書後,我問甲『房子和土地』你要怎麼辦?甲親口答應說他不要,給另一位兄弟」、「我問完之後,證人又再問一次」。
證人則稱:當天問甲這塊地要不要前,並「沒有」聽到A先問甲不要等語。
👉由前述可知,A前後兩次言詞辯論中對於標的物之陳述不同,有多矛盾之處。且與證人所述亦完全不同,因此難認A所述為真。
2. 全體繼承人間當天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B土地分割予甲之另一位兄弟之情事是否已全體達意思表示合致,明顯亦有疑問。
3. 綜上所述,甲並未同意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全部內容,該遺產分割協議書為無效,被繼承人之遺產仍屬兩造公同共有。
土地所有權之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仍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符,妨害甲之所有權。
故甲提起確認之訴,並請求甲之另一位兄弟塗銷B地之分割繼承登記,以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V,110%2c%e5%ae%b6%e7%b9%bc%e8%a8%b4%2c73%2c20220711%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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