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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成功案例:使用竊盜,下雨天順手借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男子愛傘成痴,某日公司聚餐結束經過商店門口,見傘桶內有幾把舊傘,觀賞把玩後而取走使用,後來經雨傘所有人報案,警察調閱監視器沿線至男子家中調查,始尋獲雨傘。男子於警局製作筆錄結束後,來所諮詢,諮詢當下情緒有些激動,經律師循循善誘並解除其戒心後,男子坦承自己社經地位高,其實已擁有各種不同款式且價格高昂之雨傘,惟最近生活壓力難以負荷,故於一周內以相同方式隨機取走路邊傘桶內之舊傘,共計三把,如今後悔莫及……。男子於犯後深怕案件曝光影響其社經地位,終日惶恐,本所經男子同意後,為其安排本所提供之免費心理諮商,諮商結束後男子不再惴惴不安,並放心交由本所為其處理案件,最終三件竊盜案件皆取得不起訴處分!
📌本案重點是什麼?
- 男子之行為是否符合使用竊盜?
- 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是否能撤告?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男子是否會有前科紀錄?
🔎案件分析
- 男子之行為是否符合使用竊盜:
👉所謂使用竊盜,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想法是暫時借用一下,而事後確實也有將物品歸還,所以此行為在刑法上是不成立犯罪的。然本案檢察官認為男子之行為不符合「借用」之定義,男子取傘的行為有將傘占為己有之意圖,是為竊盜行為。
- 非告訴乃論之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後是否能撤告:
👉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或是警察一旦知道,就必須依規定對案件展開調查,被害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所以縱使男子私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檢察官仍須依職權偵辦此案,被害人不得撤回告訴。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男子是否會有前科紀錄:
👉早期實務中,非告訴乃論案件縱使行為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檢察官仍會依職權起訴行為人,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再由法官從輕量刑;惟近期實務運作漸漸改為檢察官取得被害人同意之後,可依職權與刑法第57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將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如此不僅可節省司法資源,男子亦不會有前科紀錄,皆大歡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