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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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成功案例:本所客戶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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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之母親自當事人甫出生未足月時,即離開當事人不知去向,未曾盡扶養義務、亦不曾探視聯繫。
當事人自小即與外婆相依為命,生活雖艱辛困苦,但也努力長大成人,希望未來可以孝順外婆,但因母失聯、父不詳,使當事人長期遭受同儕與鄰居議論,最終生活之壓力、社會偏見之眼光,使當事人求學、生活之路程鬱鬱寡歡,當事人為免外婆擔憂,便獨自承受巨大壓力,最終導致身心狀況欠佳,至今仍須定期至身心科就診。然禍不單行,外婆於當事人高三時離世,當事人為負擔龐大學費與生活費,僅能半工半讀,勉強讀完大學一年級後,便因無法負擔學費而辦理休學,提早進入職場賺取生活費。
如今否極泰來,當事人已成年得以自立更生享受生活時,卻收到社會局通知,極其陌生的母親現在受社會局安置在安養院,積欠大筆醫療費用,需要由扶養義務人(即當事人)繳納。
 
📌本案爭點是什麼?
  1. 當事人之母親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2. 當事人之母親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當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
  3. 強令當事人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是否顯失公平?
 
🔎法院的看法
  1. 當事人之母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扶養之必要:
👉當事人之母親領有精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且並無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查調稅籍資料並無所得,名下亦無財產,勘認當事人母親有身心障礙情形,身體健康狀況欠佳,目前並無工作,名下亦無財產,並無足夠能力維持未來生活所需,揆諸前揭規定,自有受當事人扶養之需要。
  1. 當事人之母親確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當事人之義務且情節重大:
👉當事人之母親於當事人極年幼時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並有當事人之阿姨到庭作證與出具聲明書,所證述之內容皆與當事人之主張相符,又因當事人之母親經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綜上,勘認當事人之主張為真實。
  1. 強令當事人負擔扶養母親之義務顯失公平:
👉審酌當事人之母親於當事人出生後,即將當事人交由當事人之外祖母扶養照顧,均未照顧、關心當事人,亦未支付當事人之扶養費用,而將教養當事人之責任完全交由當事人之外祖母負擔,顯未盡身為母親應有之責任,如強令當事人仍須負擔對於失責且長期感情疏離之母親之扶養義務,實顯失公平,是以當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其對於母親之扶養義務,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