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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成功案例:槍砲彈藥案件減刑】

【槍砲彈藥案件成功減刑】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因經歷親人驟逝、遺產分配不均、病痛纏身等因素,故而罹患憂鬱症並有輕生念頭,便於網路上購買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十字弓各一把,然當事人購買後又打消輕生念頭,便將手槍與十字弓隨意放置於家中牆角,後遭檢警搜查而查獲,便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當事人。
 
📌案件分析
  1. 當事人涉犯之法規: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4項分別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 本所為當事人所為的辯護:
👉雖然持有非制式手槍已屬違法,但持有的原因動機不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亦不相同,所以應該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是否有可憫恕之處,以符合比例原則。
經查,當事人購買非制式手槍是為了輕生之用,但當事人病情緩減後,便打消輕生念頭,所以將買來的槍枝隨意堆放在住處牆角邊。而當事人持有手槍的時間很短,也僅持有一把手槍,所以當事人的犯罪情節及潛在危害程度與擁槍自重的人比起來,較為輕微,如果處以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免過苛,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的規定酌減當事人的刑度。
  1. 法院判決:
👉法院審酌當事人購槍是為了輕生,且從未使用槍枝,而當事人從始至終皆坦承犯行、配合檢警調查,且現仍有疾病纏身等因素,最終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2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