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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成功案例: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是未成年人小花(化名)之外婆,小花的爸爸媽媽在小花年幼時便離婚,並約定由媽媽單獨行使小花之親權。
然而實際上小花皆是由外婆在照顧,媽媽並未負擔過扶養、照護小花的義務,甚至在小花需要監護人簽名的時候,要求小花要給錢,否則不願意幫小花簽名,足以證明小花的媽媽並不適合擔任小花的監護人。
而小花的爸爸曾經對小花有妨害性自主的行為,並受法院判決確定有罪,更不適合擔任小花的監護人。
但是小花身為未成年人,許多法律行為都需要經過監護人的同意、協助,所以外婆向法院聲請停止小花爸爸媽媽的親權,並改由外婆擔任小花的監護人。
 
📌案件分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所以小花或是外婆都可以向小花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停止監護人的親權,並一併聲請選定或改定小花的監護人。
👉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法院判決:因為小花的爸爸媽媽在法庭上都表示同意停止對小花的親權,所以案件並沒有跑太久,法院便以裁定表示停止小花爸爸媽媽的親權,而小花的外婆便依民法的規定成為小花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
 
👩‍💼律師的話
許多傳統思維認為孩子是父母的財產、孩子應該忍耐父母不合理之行為,導致應該成為孩子保護者的人,卻帶給孩子最大傷害。
然而「天下確實有不是的父母」,未成年子女並非父母之財產,現今法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相當完善,如有不適任親權之父母,法院亦可停止其親、另行選定監護人。期許我們的努力能讓未能生活於幸福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擁有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