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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成功案例:贈與vs.借名登記】

【贈與vs.借名登記】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因當事人之先生長期於外地工作,所以結婚前先生曾說要給當事人一份保障,便陸續匯款新台幣100多萬元至當事人的帳戶,並教導當事人如何操作股票。不料二人因故離婚後,先生卻主張當初匯款100多萬元是借名登記在當事人名下,並起訴請求當事人返還。
 
📌案件分析
  1. 先生必須就兩造間存在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負舉證責任:
👉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同此見解)。本件先生主張其與當事人間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然為當事人所否認,先生自應就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1. 當事人母親出庭作證100萬元係婚前贈與:
👉當事人之母親做為證人出庭表示:「兩造是前夫妻關係,先生在婚前承諾要好好照顧當事人,且給當事人一筆結婚基金,是直接匯到當事人的股票帳戶,先生說這樣可以幫當事人投資理財,讓當事人未來生活有保障」。
 
  1.  
  2. 法院判決:
 
👉 先生雖然提出多筆匯款與操作股票之明細,但卻不足以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法院傳喚證人與閱覽證物後,認為當事人所述符合一般社會常情,所以本件不能排除先生是基於贈與、給付扶養費或其他原因而匯款給當事人,所以先生主張其係基於與當事人間借名契約而匯入上開款項乙節,自難採信。
 
👩‍💼律師的話
借名登記與贈與雖然在生活中處處皆可見,但是真正面臨訴訟時,往往因舉證不足而敗訴。建議不管是再親近的人,只要面臨財產相關事宜,若無法擬定契約,至少要保留文字證據,以免遭翻臉不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