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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0
【成功案例:返還借款】
🎉成功案例分享🎉
【返還借款】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與原告為前男女朋友之關係,雙方名下皆有設立公司,並經營相類似之產品銷售。雙方感情融洽的時候,時常互相開立發票且相互有匯款之金流往來。然而兩造分手後,原告卻持匯款金流提告要求當事人返還借款,並以當事人從未見過之借據作為請求之依據。
📌案件分析
- 當事人爭執借據的真實性且主張兩造間金流移轉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當事人對於原告提出的借據毫無印象,故當庭表示願意提供簽名檔案供調查局做筆跡鑑定。且原告提出的借據皆與匯款金額不符,縱使原告提出許多兩造個人與公司間金流往來明細,卻不足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 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應負舉證責任: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故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金錢之交付並不當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 法院判決:
👉原告所提出借據無從證明係當事人所簽立,況縱係當事人所簽,原告所為舉證亦不足以證明:兩造間之金流係真實借貸及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是原告等人主張依消費借貸之關係,請求當事人清償系爭款項,難謂有據。
👩💼律師的話
親友間的借款雖然在生活中處處皆可見,但是真正面臨訴訟時,往往因舉證不足而敗訴。建議不管是再親近的人,只要面臨財產相關事宜,若無法擬定契約,至少要保留文字證據,以免遭翻臉不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