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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1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契約雙方負有協力的義務】,獲勝訴判決。
🎉成功案例分享🎉
【契約雙方負有協力的義務】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原告與當事人(被告)商議,表示想請當事人(被告)忙幫忙他製做一個程式軟體,並與當事人簽立契約,並在契約中約定金額、雙方彼此的義務、軟體完成時間、違約金……等事項。
然而因為製作軟體程式的過程需要當事人(被告)和原告彼此間不停地討論、協調、整合,更時常需要雙方彼此互相的配合;但因為雙方的想法不同,對於彼此就事務處理範圍也有不小的分歧,因此需要大量時間成本來進行溝通,進而造成該程式軟體無法在契約規定完成的時間內完成,故原告憤而發函給當事人(被告)表示解除契約,並向法院提告要求當事人(被告)給付違約金。
📌案件分析
- 契約之解釋不應拘泥於文字,應視立約時真意為主: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判決意旨:「按解釋契約,不能拘泥於契約文字,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基礎。如可確認當事人於訂約時,關於某視像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訂定而漏未訂定,致無法圓滿達成契約目的而出現漏洞者,非不得斟酌締約過程、締約目的、契約類型、內容等關聯事實,依誠信原則就契約進行補充性之解釋。」
- 法院判決:
👉雙方訂立契約,可視為雙方已完成該契約為最終目的。又觀雙方訂立契約之內容,從而判定原告就系爭工作之完成,負有提供企劃資料…等協力義務。而所謂企劃資料之範疇,不僅僅只是提供概念性的想法而已,其內容的細節規畫亦屬於企劃資料的範疇內,始符合兩造締約之真義。
經查,就本案案件事實及參照相關證據、證人證詞…等調查資料,顯示原告並未按時提供被告系爭程式軟體之完整企畫資料,亦無協助被告按時完成工作進度,致使被告無法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該程式軟體,屬原告未履行協力義務之責,與被告無涉。
又因被告就債之履行尚未陷於給付遲延,且系爭工作尚未完成係因不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則原告自行解除契約並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顯屬無據。故原告解除契約和請求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