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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成功案例-清算免責】

🎉成功案例分享🎉
【消債條例 清算】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事人來事務所時是滿臉憂愁,甚至抱怨債權人不斷來電催討威脅等字語,及寄發信函將提告刑事,亦覺得生活困難艱辛無生存意志,經律師詢問得知當事人單獨扶養兩位小孩的單親爸爸,雖然當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的工作,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補助,然近十年來物價飛升,加上同業uber的興起普及,運輸市場受到瓜分,除了應付房租、生活費……等支出僅夠自給,然又獨自一人扶養兩個小孩,當事人不得已之下,僅能以信用卡、信貸..….等方式,向銀行借貸,然生活已吃緊之下,本金無法清償加上利滾利而積欠龐大的債務。
 
如今債權人不斷騷擾當事人,且避免債務催討問題影響小孩,當事人決定面對自己的債務,並在朋友建議之下,而尋找律師協助處理,與律師討論其狀況後,發現其近兩年收入扣除近兩年必要支出並無餘額,故建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程序,若順利免責是都可以不用清償債務的。
 
📌案件分析
  1. 一般債務清理,有更生和清算兩個方向可供債務人選擇,而關於聲請消債條例清算程序大致簡述如下:
 
👉(1)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各項記載,債務人須先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後才可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向法院聲請清算程序。
 
👉(2)法院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下開始清算的裁定,此時清算程序正式開始。
 
👉(3) 清算程序開始後,法院會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中的諸多條例來進行程序,如要求債務人提出財產清冊、編造債權表、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變價分配財產、認可分配表……等事項,待這些流程都走完後,法院會再依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2項下清算程序終結的裁定,此時清算程序終結。
 
👉 (4)清算程序終結之後,法院會審視否債務人可以免責,若可免責則會依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條下免責的裁定,此時債務人的債務將一筆勾銷,但因尚未復權,債務人還是受條例規範,部分工作無法從事及不能有奢侈消費及投資之行為出現,須等流程再向法院聲請復權確定後,才能向一般人一樣不受限制。
 
👉 (5)債務人拿到免責裁定及確定後,即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向法院聲請復權,待復權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下來後,債務人便可回復自身的權利,可不再受清算規範之限制,此時整個消債條例清算事件程序才算是圓滿處理結束。
 
  1.  
  2. 本件法院裁定內容:
 
👉本件債務人每月之收入已無力負擔生活必要支出,且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是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債務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此外,本件復查無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核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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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復不符合同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已受免責裁定確定,經法院調閱全卷卷宗核閱屬實,堪認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並確定。是債務人據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並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