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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7
【協助當事人處理債務問題Part 3:清算】
清算是扣除債務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後,將債務人名下所有的財產提供給法院處理,變現分配給債權人(但為了維持生活或工作所需要的財產可以不被變賣喔!),如果沒有財產還是可以聲請清算,但能不能得到免責裁定,要看有沒有符合免責的要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清算程序開始後會有生活上的限制,比如不能有奢侈浪費的情況,也會有就業上的限制,像是不能從事金融、保險、證券等相關行業,因清算被限制無法從事的行業,須等到法院裁定免責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復權,方能再從事該等行業。
Q:什麼是免責?
免責就是免除債務人清償債務的責任。如果遭法院裁定不免責,只要繼續還款還是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免責裁定。
另外清算程序中還是有不免責的項目:
1.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2.債務人因故意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3.稅捐債務
4.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費用
5.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致未申報之債權,債務人對該債權清償額未達已申報債權受償比例之債務
6.由國庫墊付之費用。
清算適合無法持續定期還款之人,或是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
小編提醒:債務總額如果沒有超過1200萬元,可視您的收入狀況、經濟能力選擇更生或清算,但如果債務總額超過1200萬元,只能聲請清算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