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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小編談時事:爸媽從小拋棄我,我長大後還要養他們嗎?】
父母子女間互有扶養義務 ,但如果子女從小被父母
惡意拋棄
,等到孩子長大成人才回頭來找孩子要扶養費,這樣合理嗎?
🔸
民法第1118-1條
有列出幾種顯失公平的情況,可以依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其中一種就是父母沒有正當理由而未扶養子女。也就是說如果父母自小惡意遺棄子女,對子女沒有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那子女就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這類情況通常需要
舉證父或母從小就沒有扶養子女的事實
,本則新聞的相關判決中指出:
1. 父親積欠賭債,母親和子女飽受地下錢莊前來討債的騷擾和威脅。
2. 父母在子女14歲時離婚,但不論是離婚前或是離婚後的家庭開銷重擔都落在母親一人身上。
3. 母親也到庭證述丈夫確實有債務問題、沒有提供家用,地下錢莊確實會來討債。
4. 子女現也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照顧,真的沒有能力再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認為該名父親在子女成年前,常年在外玩樂、賭博,幾乎未盡扶養義務,如果現在還要求子女要扶養父親,
屬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
,所以最終判決免除子女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小編最後來個貼心小提醒,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向後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前,子女對父母還是有扶養義務,要等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出來才會減輕或免除義務。舉例來說,假設父母被政府安頓在療養院,且該筆費用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墊付的話,政府對於在法院判決您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的費用,還是可以要求您償還!
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947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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